父母与子女共同购买房屋,房屋所有权归谁?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婚姻家庭

2023-02-23 16:22:28 26497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李母与李父系夫妻关系。二人共有五名子女,分别是长子李某玉、次子李某强、长女李某湖、次女李某兰,李某江系李某玉之子。李母于2014年7月1日去世。 1998年12月20日,李父与北京铁路分局签订《北京铁路分局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约定李父以33104元的价格购买北京市西城区一号房屋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2002年6月,房屋登记至李父名下。

2015年5月4日,李父与李某江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父将涉案房屋以1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江。2015年5月15日,涉案房屋登记至李某江名下。李父、李某江均认可李某江并未向李父支付对价,双方之间实际是赠与关系。

李父与李某江于2015年5月4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涉案房屋是由李某强和李某玉共同出资所购买,购房时家庭成员协议确定由其享有涉案房屋2/3的产权份额,李某玉占有一个11平方米卧室的产权份额。

李父在李母去世后,擅自处分涉案房产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涉案买卖合同无效。李父认可涉案房屋是由李某强、李某玉共同出资所购买,但认为其与妻子李母从未表示过要将涉案房屋赠与给李某玉和李某强,李某玉、李某强的出资与房屋产权无关,其家庭成员之间也不存在李某强对涉案房屋享有2/3产权的约定。

李某强出示的一份协议书,用以证明其主张的上述事实,但该协议书上没有相关人员签字,李父、李某江、李某湖、李某玉、李某兰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均不认可。

因此,此协议无效。

房屋为李父与李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购买该房屋时,李某强虽有出资,但该房屋产权登记在李父名下,李某强主张其对该房屋享有2/3产权的陈述意见,缺乏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根据现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法院确认涉案房屋应为李父与李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母去世后,李父将涉案房屋赠与给李某江时,虽征得了李某玉、李某湖、李某兰的同意并认可,但李父、李某江未提交证据证明李某强知晓并认可李父处分涉案房屋的行为,李父、李某江在明知李某强对涉案房屋享有继承权的情况下,通过赠与的方式完成房屋产权过户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协议无效。

具有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及娴熟的庭审技巧,善于和各方面沟通,专长于公司商事、股权纠纷、婚姻家事、劳动争议等民商事案件,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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