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子女要求继承遗产,代书遗嘱无效?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婚姻家庭

2023-02-23 16:22:27 41757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G与L系夫妻,生育有四名子女即G1、G2、G5、G3。L于2012年病故、G于2014年病故。G5与G4系父子关系。

G与L生前有回迁楼一处,面积为56.35平方米,该回迁楼系其与G2交换房产所得,回迁手续中姓名为G2。

2010年8月16日,在程某、许某两位见证人的见证下,由刘玉(时为G4恋人,现为妻子)代书,G与L立下代书遗嘱,遗嘱主要内容为:G、L二人身体不好,患有脑血栓、糖尿病、高血压、小脑萎缩,生活不能自理,由其孙子G4伺候老人,老人决定将与G2交换的G2名下的位于保安村回迁楼2号楼一楼西侧房屋送给G4。G与L姓名由刘玉代签,G与L捺印,程某、许某签名并捺印。

三子女认为G、L生前所立代书遗嘱无效。要求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那么,老人生前的代书遗嘱有效吗?

高某翔提供的代书遗嘱因代书人是高某翔的妻子,在代书遗嘱时双方是恋爱关系,这种特殊亲密的关系与高某翔取得遗产存在身份和利益上的利害关系,属于婚姻家庭编中的的禁止代书人,因此其代书行为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求,应属无效。

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高某翔虽然不是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其自愿赡养高某启、李某并承担了丧葬费用,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高某翔可以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闫辐律师,中共党员,硕士文化程度,中国法学会会员,成县人民检察院兼职研究员,著有《模拟法庭刑事审判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类案类判研究》(2020年关中.天水法学论坛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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