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生活中购买的股票,公司的分红,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婚姻家庭

2023-02-23 16:20:39 14157

股票收益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一方或者双方投资的股票获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一方在婚前就已经获得的收益,婚期所获得的那一部分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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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生活中购买的股票,公司的分红,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陈志华律师解答:

股票收益不一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为一方或者双方投资的股票获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一方在婚前就已经获得的收益,婚期所获得的那一部分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股份制分红如果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认定标准: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公司分红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公司的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键要看公司股权的取得时间、方式以及有无婚内财产定。对公司的股权有婚前就取得的,也有婚后取得的,在结婚时也没有做过婚内财产约定,所以,在婚前取得公司股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后取得的股权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陈志华律师解析:

情况一,如果一方婚前购买股票之后,就一直置之不理,结婚后也没有对股票账户进行实际操作,股票的收益完全由股市行情引起的,那么这份收益属于自然增值,按照规定该收益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情况二,如果股票的收益并不是由于股市行情引起的,而是婚后由于一方积极操作股票账户,研究股市进行买入或者卖出,那么这样获得的收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综上所述,股票算夫妻共同财产吗?其实只要该股票是在登记结婚以后购买的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需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而对于婚前持有的股票,婚后继续持有且进行操作的,则股票所得的收益部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婚后收益部分应按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股权收益可能是已为股东实际取得的分红,或已经明确可以为股东取得的分红(已作出分红决议待实施)。

(1)婚前双方共同投资获得的股权

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即形成一种合作关系,每人各拿出一部分财产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或因买卖共同取得股权,并且在双方结婚后该股权仍然存在的,该股权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股权,在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2)一方婚后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股权收益

根据我国该股权收益属于一方在婚后以个人财产投资而取得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一方婚前个人股权婚后的收益

对一方婚前股权婚后收益是否认定为夫妻共有应该区分不同情况。如果配偶一方在行使股权时得到另一方的帮助和支持而使股权得到收益,即可认定该收益为夫妻共有。因为将凝聚了另一方配偶劳动的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符合现代婚姻法的理念,有利于建立合理稳定的家庭财产制模式和家庭关系。反之,则应认定为该股东个人所有。因为根据物权法,股权收益是股东基于股权所取得的股息和红利,它们是股权的法定孳息,应当归物的所有人或其他合法权利人。

夫妻双方于离婚之时,对于一方以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取得的股权的收益,已经实际取得的部分,夫妻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而对于未实际的收益,只有在夫妻双方达成一致之情况下,方能通过公司法定程序来实现,否则,另一方不得请求强制分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陈志华律师简介

中山大学法学本科,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硕士;16年法律工作,现为广东凯成律所企业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律师。担任上市公司及多家企业常年法律顾问,与多家公益组织合作。婚姻情感家事纠纷;金融犯罪、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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