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婚姻家庭

2023-02-23 16:16:37 49417

夫妻共同债务,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般财产担保,在夫妻共有财产的基础上设定的债务。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必要的交往应酬,因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等所负之债,以及为抚育子女、赡养老人,夫妻双方同意而资助亲朋所负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

第一、具备共同承担债务的共同意思。如夫妻共同签字,或一方签字后另一方事后追认。

第二、具备“日常性”与“合理性”的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

第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如下: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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