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约定不明确该如何担责,责任约定不明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都知道关于债权担保的内容,针对的是担保权与担保义务组成的权利关系。而债权人的担保权因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的性质不同,也表现不同的属性。那么,担保合同约定不明确该如何担责,责任约定不明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人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担保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如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
担保责任约定不明的法律后果
依据我国《担保法》规定,保证人的保证方式有两种:
1、担保方式不明确
担保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担保范围约定不明确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即上述所有项目上承担责任。
3、担保期限规定不清楚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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