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可得利益损失如何认定,计算的标准是什么?
可得利益与期待利益都是合同法当中规定内容,当事人双方成立时应当可获得的利益。但两种利益是不同的。那么,合同中的可得利益损失如何认定,计算的标准是什么?
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物质或者非物质的利益。是按照合约合法的利益。
可得利益必须是纯利润,包括依合同取得财产对方交付的财产并利用其从事生产后可以取得的预期纯利润以及通过劳务或服务合同获得并使用该劳务或服务后获得的纯利润等,但不包括为取得这些利润所支付的费用及税收等。
认定可得利益损失,要适用五个规则:
1.可预见性规则。是指签订合同的时候能够预见到的损失。而不是缔约之前或合同履行之后或者违约后已经进入诉讼程序所预见的损失。
2.减损规则。减损规则”的核心是衡量守约方为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的减损措施的合理性问题。
3.损益相抵规则。作为违约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但是如果因违约守约方还从中取得利益了,那在赔偿时要把对方取得的利益去掉。
4.过错相抵规则。合同双方都有一定的过错可以互相抵消;一方过错大另一方过错下,互相抵消完后余额的那部分过错就是损失数额。
5.交易成本。无论这个合同是否缔结、合同是否履行都不影响交易成本的存在。
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比较具体的计算公式是:
可得利益赔偿等于受害方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减去不可以预见的损失再减去人为扩大的损失再减去因为违约所获得的收益,最后减去在经营时所付出的必要的成本。
但是,需要注意的问题,就是可得利益的除外情形,至少有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在欺诈的情况下不赔偿可得利益损;
第二种是造成人身损害、死亡的情况下不能适用可得利益损失;
第三种是当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了损失的计算方法时,不能适用可得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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