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合同编五大亮点
重点关注领域:银行、金融借贷合同等
在1995年《担保法》实施以前,对于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按照一般保证责任处理。《担保法》实施以后,对于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按照连带保证责任处理。
当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对于一般保证人,则需要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承担保证责任。“没有履行”不问原因,只要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即可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不能履行”则是要求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时,债权人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对保证方式的推定进行了改变,在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保证人应当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这一规定显然更为合理,连带保证人承担的责任比一般保证要更为严苛,笔者认为若采取推定的方式直接认定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略显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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