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公司受让应收账款并通知债务人后债权人与债务人肆意变更或终止合同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保理公司受让应收账款并通知债务人后,债权人与债务人肆意变更或终止合同的法律后果是:如果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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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公司从事借贷业务的法律风险
作者:张韧律师商业保理公司注册的多(囤牌照),开业的少,开业并真正从事保理业务的更是少之又少。很多保理公司实质从事的是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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