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的有效期是怎么规定的,是什么?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本质上是一种合意,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合意是指当事人对合同必备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合意的过程,对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的过程,就是经过要约、承诺完成的。那么要约的有效期是怎么规定的,是什么?
要约的有效期的确定如下:依据《合同法》第16条的规定,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时生效,而要约的有效期是在承诺期内;
如果在承诺期内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要约就会失效,而对于要约的承诺期,是有不同计算方式的。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要约生效,对要约人及受要约人都发生法律效力:(1)对要约人发生拘束力,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或者扩张。(2)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取得承诺的权利,取得了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
按照总则编第137条的规定,我国的要约生效时间采用到达主义。采用到达主义的理由是,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约束力不仅针对要约人也针对受要约人。以对话方式发出的要约,在受要约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非对话方式的要约,在要约脱离要约人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不可能知悉要约的内容。如果采取发信主义,受要约人还不知道要约的内容,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对受要约人是不合乎情理的。只有受要约人收到要约后,要约才生效,要约人才能够对此要约针对变化的需求和市场情况,及时地撤回、撤销,既不负法律责任,也不会损害受要约人的利益或者危及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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