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涉外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有什么,怎么规定的?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合同纠纷

2023-02-23 10:21:45 26377

在高速发展的信息化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但是矛盾具有斗争性,人与人之间有矛盾也在所难免,其中最主要也是最难解决的可能就是经济纠纷,而经济合同纠纷是经济纠纷中的一种。那么订立涉外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有什么怎么规定的

订立涉外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有什么怎么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国籍、主营业所或者住所;

二、合同签订的日期、地点;

三、合同的类型和合同标的的种类、范围;

四、合同标的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规格、数量;

五、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各种附带的费用;

七、合同能否转让或者合同转让的条件;

八、违反合同的赔偿和其他责任;

九、合同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法;

十、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济合同纠纷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符合上述条件的,原告(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根据《经济》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经济合同纠纷发生时,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其他书面有效仲裁协议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4)尾部。包括署名、盖章、起诉日期和附件等(证据副本的份数应与诉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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