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是否属于无效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格式条款并不一定就是无效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合同出现以下情形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法定其他情形等。
律师解析:
格式条款在实务上对当事人的影响,如果只是对方当事人主张不能成为合同的内容,那么,双方可以进行协商重新拟订条款,变更合同进行完善。但严重的问题是被认定为无效。典型代表是免除自己一方的责任,例如,造成一切后果与我无关的表述之类;另一个是加重对方责任,如担保合同无效的,由对方承担全部责任,就属于加重对方责任。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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