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优先购买权订立的合同有没有效,是否合法?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合同纠纷

2023-02-23 10:20:23 46558

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不影响转让方与股东以外的受让人之间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其他股东如认为股权转让合同未经其过半数同意或侵害其优先购买权,可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股权转让合同。那么规避优先购买权订立的合同有没有效是否合法

规避优先购买权订立的合同有没有效是否合法

无效。可诉请法院确认阳合同无效,并按照阴合同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

涉及到阴阳合同,即黑白合同,是指股权转让时,出让方与受让方同时签订两份合同,除价格条款存在差异外,两份合同内容完全一致。

此类合同出让方和受让方人为抬高了股权转让的同等条件,属恶意串通,其他股东是根据阳合同价格标准作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决定,弃权的意思表示是基于股权出让方和受让方的欺诈行为而作出。

根据《民法典》第506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基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封闭性,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在于通过保障其他股东优先获得拟转让股权,维护公司内部信赖关系。法律所否定的是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优于公司其他股东取得公司股权的行为,而不是转让股东与股东以外第三人之间的转让协议。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是公司法为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而赋予股东的权利,但该规定是对公司内部行为的约束,不影响与股东外第三人之间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东对外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只要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即应自成立时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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