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同出现的原因是什么,使用阴阳合同有哪些原因?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合同纠纷

2023-02-23 10:18:35 24106

“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阴阳合同”的存在不仅会损害国家的利益,对于当事人而言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尽管如此,“阴阳合同”的签订仍然已成为惯例。那么阴阳合同出现的原因是什么使用阴阳合同有哪些原因

阴阳合同出现的原因是什么使用阴阳合同有哪些原因

1.合同当事人的身份问题。某些当事人出于法律规定、利益相关等因素的限制,不适宜出现在公示登记的合同上,比如公务员或者利益相关者,故而采用阴阳合同的形式;

2.避税。为了规避高额所得税,在某些合同标的额很大的领域中使用,或者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某些收入和支出无法取得凭证、发票,又不想进行补足,通过阴阳合同设置“账外账”、“小金库”,以此不缴或少缴税款;

3.收取回扣。在某些交易中,卖方需要通过账外暗中的方式,从买方支付的款项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买方,但为了规避回扣的税款,或者避免被认定为商业贿赂,回扣通常不出现在账面上,所以也采用阴阳合同的方式;

4.满足备案要求和规避监管。某些领域的合同需要有关部门进行备案,但是实际履行的合同不符合审核标准,甚至有违备案要求,因此通常采用阴阳合同的形式,例如,建筑工程施工、二手房买卖、股权转让、演出服务、知识产权交易等等。

实践中可参照以下几种情形来处理:(1)对于差价以装修名义并且差价较小的,一般可认定合同有效;(2)对于差价太大的,一般可认定无效;(3)对于卖方不想卖,主张中介与买方恶意串通以低价过户损害其利益的,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4)对于买方不想买而主张卖方避税,或者签订现售合同后只想以现售合同上的低价买,一般认定合同有效但过户价格条款无效;(5)对于双方仍想交易但过户时一方主张以真实价过户,另一方拒绝的,应调解,调解不成则认定合同不成立;(6)没签过户确认书,现售价变少的,视为双方意思变更,现售合同有效。但由于案件个体差异的存在,实践中还是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个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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