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合同的保证期间如何认定,怎么认定附条件合同的保证期间?
附条件合同一般是指在合同中规定特殊的条件的一种合同。这种合同需要在特定的情况下才能够成立。那么附条件合同的保证期间如何认定,怎么认定附条件合同的保证期间?
附条件合同的保证期间如何认定,怎么认定附条件合同的保证期间?
附条件合同的保证期间的认定是:
1.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前提是债务人对债权人未完全清偿;
2.债权人能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一般是主债务履行届满时;
3.保证期间是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所谓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合同的效力的附款。
要件:
① 条件是合同的附款。条件是合同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协定的,但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② 条件是决定合同效力的附款。合同成立时并不当然的具有效力,当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条件不成就,合同不生效。
③ 条件是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为内容的附款。条件必须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但不一定会发生。而如果确定会发生,那么就是附期限的合同了。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保证期间设立的宗旨是保护保证人的利益,如果没有保证期间对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加以限制,那么债权人可能怠于行使权利,使保证人对于债务人的信用利益丧失,保证人不仅会长期受到保证债务的困扰,而且保证人代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的追偿权也可能得不到保证。
如此势必会阻碍保证制度作用的发挥,最终影响到商品流通和资金融通。因此,保证期间的意义十分重大,当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不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在一般保证中)或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会因保证期间的通过而免除保证责任。《保证法》第25条第2款,第26条第2款分别对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的免责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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