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主张定金罚则和继续履行,是否合理?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合同纠纷

2023-02-23 10:14:09 42709

实践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来担保债务的履行,当支付定金的一方履行了债务,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支付定金一方有权要求其返还双倍定金,如果对方未达到严重违约的地步,守约方能否同时主张定金罚则继续履行

当事人能否同时主张定金罚则与合同继续履行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能同时主张定金罚则与合同继续履行。二者适用前提有所矛盾,不应同时主张。

1、定金罚则

根据法律规定,定金罚则适用的前提是“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即以当事人根本违约为前提条件。

2、合同继续履行

相对方主张继续履行,说明合同暂时处于迟延履行状态而合同目的仍然可能实现,尚未达到履行不能的程度。此时,守约方可就其所受损失要求违约方予以赔偿,但不宜适用定金罚则。

《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 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从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期望出发,实际履行合同,更能实现其合同目的,实际履行又称特定履行,继续履行,是指在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相对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责任形式。

继续履行的适用,因债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1、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2、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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