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合同到期后怎么处理呢?
现在许多小区都配有物业公司,在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成立了一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业主需要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需要提供物业服务。那么,物业合同到期怎么办呢?
律师解答:
1、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了自动续约的情形,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符合此种情形的,合同自动续约。
2、如果合同未对自动续约作出约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3、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
律师解析: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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