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异常怎么处理?
根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1.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2.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3.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4.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有以上情形出现,公司应当:1.没有按时年报的企业,补报年度报告并对外公示后方可申请移出;2.没有按时公示即时信息的企业,公示相关信息后方可申请移出;3.住所失效的,企业通过登记的住所重新取得了联系,或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后重新取得了联系,就能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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