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退伙理由有哪些?法律对此有哪些规定?
随着有限合伙企业越来越多地被作为投资主体,退伙即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丧失合伙人资格,引起合伙企业终止或变更的法律事实。退伙依其发生的原因可分为当然退伙、声明退伙和除名退伙。因为合伙企业中合伙人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一方面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经营发展具有完全的决定权,另一方面有限合伙人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对于合伙企业的经营发展有可能有不同的意见。
A,B,C,D 4个股东共同出资50万开办了一个公司,协议约定合伙3年,各占30%,30%,20%,20%股份,现在已经合伙1年,股东D要求退伙,该如何操作?不久前刚分过红,是直接退还给他入伙时的10万还是怎么办??另:公司注册时是我独资的。
应当退还出资及其增值部分,对方对退伙前、合伙期间的债务还是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五十二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具体的退伙理由法律有具体规定,《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在合伙期限内,有限合伙人与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理念的不和等并不能成为退伙的法定事由。其如果想要退伙,要么符合合伙协议中约定退伙的事由,要么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或者能够证明自己难以继续参加合伙、其他合伙人严重违约等,但这些都非常困难,最可行的退伙方式还是经其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果无法取得,则无法退伙。而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合伙期限,原则上有限合伙人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退伙。退伙以后,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法定退伙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两类。
关于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然退伙以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关于除名。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无论是普通合伙还是有限合伙是具有很大的人和性的,凡事是都可以协商的,但是无论是企业还是合伙人都需要了解到相关的法律知识,一方面能够保障自己的权益,而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争端,从而能够更有效维护自己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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