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后所说的管理人是什么?哪些人有资格作为破产管理人?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公司事务

2023-03-14 14:19:20 8901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宣告后,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我国现行立法中被又被称为“破产清算组”。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沉重繁杂,大量的法律事务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非法律事务相掺杂,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而且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具有公法上的性质,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等工作却为私法上的事务,因而不宜由法院来处理。此外,破产程序中,其他主体是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破产人,债权人会议也不宜担任此角色。

破产管理人和清算组有什么区别?

在我国,根据1986年的《企业破产法(试行)》,破产程序中的管理人称为“清算组”,而2006年《企业破产法》施行后,改称为“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和清算组的区别主要在于成员组成、资格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司法实践各地有一定差异,但一般来说,目前的实践破产管理人基本上都是法院在管理人数据库中选定指定,如果是中介机构,一般就由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而如果是个人(目前实践似乎比较少),那一般会由该个人管理人牵头组织一个清算组去处理破产事务。清算组更多的出现在进入破产程序前的强制清算程序中。

新《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根据该规定,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有三类:

(1)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

(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

(3)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主要指律师和会计师。

根据世界各国破产法关于管理人的选任制度,以及此次我国新破产法的立法精神,对于上述三类组织或个人,法院在指定管理人的时候,应当以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为主的中介机构为首选。

但根据新《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破产管理人作为企业在破产程序中的重要机构,其肩负着合理分配破产财产、保护债权债务人的职责,是破产程序中所有利益冲突的中心。本文在梳理破产管理人施行近十年来所存在的理论与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以及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提出对诸如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作为破产管理人的可能性与制度构建,预期能够更好的促进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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