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取回权是什么?公司可以取回哪些东西?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公司事务

2023-03-14 14:18:30 15655

取回权分为一般取回权与特别取回权两种形式。一般取回权即普通的取回权,特别取回权通常是指出卖人取回权、行纪人取回权和代偿取回权。取回权的行使具有绝对性和无条件性。依照民法理论,只有在占有非法或者占有无因的情形下,权利人才可以行使财产返还 请求权。若在占有人合法占有期间,该请求权则无从谈起。取回权不同,只要占有人已受破产宣告,无论其占有是否合法或者期限是否届满,都可以行使。首先明确一点,取回权的标的物是不属于破产人所有的占有财产。

什么是出卖人取回权?

出卖人取回权是 破产法 中规定的一项特殊的取回权。 一般是指尚未收到全部价款的 动产 出卖人,将买卖标的物发送后, 如果买受人在尚未收到 标的物 前 破产 的,出卖人可以向标的物的 承运 人或者实际占有人请求取回标的物的权利。

取回权的基础权利是所有权或者他物权。也就是说取回权的发生依据只能是物权关系,而不能是债权关系。只有所有权人或者其他物权人依照物上返还请求权才能提出取回请求。取回权的基础权利最为常见的是所有权。也就说,在管理人所占有的财产中,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如由于租赁、借贷、承揽等原因而被债务人所占有,当所有权人于合同终止后请求返还的情况,是最典型的取回权。取回权是不以破产清算程序行使的权利。虽然取回权人行使取回权需要通过破产管理人来进行,但这决不意味着取回权人需要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来行使取回权。取回权人行使取回权乃是取回自己的财产,因此不需要依照破产程序申报,也不需要等待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而是可以直接向破产管理人主张,直接从破产管理人控制的财产中取回。取回权的行使并不以诉讼为必要。但是如果管理人否认取回权的存在,或者对取回权的基础权利存在异议,这时取回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权利。

如果取回权人并没有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权,那么如果破产管理人已经知道该财产的归属,可以通知权利人前来取回。如果通知后对方不予回应,或者管理人无法查清该财产的归属,无法通知的,管理人应当将该财产提存,并报告受理该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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