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如何清算?公司破产清算有什么法律责任?
破产公司的财产清理、营业维持、权利行使及权利处分,因在破产清算的预期下,破产公司及其管理层存在较高的道德风险,各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尖锐的利益冲突,故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破产管理人接管公司财产和事务处理。作为债务人的公司及公司相关责任人,已无公司管控义务,而多有配合法院及破产管理人查清公司经营、财产状况及债权、债务关系之义务。
A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于2006年。至2014年,A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偿债能力,存在破产事由。经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A公司破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在A公司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发现在人民法院受理之日前一年内,A公司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将公司主要资产卖给B公司,现A公司已无有价值的可变现资产。人民法院及破产管理人认为A公司上述行为系恶意转移公司财产,并就上述行为进行撤销,要求B公司退还所购标的或按合理市场价格补足差额,并要求公司转移财产的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处于破产程序中,就破产公司及破产公司中相关负责人员,《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如下法律责任,以规范其行为:
《企业破产法》第125条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126条规定:“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的债务人的有关人员,经人民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并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不陈述、回答,或者作虚假陈述、回答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
第127条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第128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129条规定:“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第13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企业破产法》第35条规定的股东出资缴足义务,也属股东所负法律责任。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中第70条第1款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72条第1款规定:“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民法总则》提纲挈领地重申了公司破产清算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承担相应破产清算的法律及社会责任。
对公司破产具有直接责任的特定人员及违反配合法院及破产管理人管理义务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作为债务人的公司及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有以下行为,以避免违背配合破产义务:
1.就法院、破产管理人依法进行的与公司经营有关的询问,应当如实回答。对其依法指示行为的,应当配合履行。
2. 破产案件经法院受理后,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公司财产、印鉴、会计账簿、文书等说明公司经营情况的重要文件材料,并及时向法院或破产管理人进行移交。
3. 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应避免有以下转移、隐匿公司财产、提前偿债行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1年内,公司存在下列行为的,破产管理人有权予以撤销。下述行为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 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
4. 公司日常经营中,已存在破产事由的,应当避免就债务进行个别清偿行为,而应就债务进行整体清算。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的6个月内,公司对债权人存在个别清偿行为的,破产管理人有权予以撤销,侵害债权人利益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 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或虚构债务、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无效。如上述行为侵害了债权人利益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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