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可以解除合同?什么情况可以认定显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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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4 14:18:18 11654

显失公平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一般来说,维持合同法的基础是“契约自由”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得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自由地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由地决定对方当事人,自由地决定合同的内容和合同形式。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

显失公平 乘人之危 怎么区分?1、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2、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为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例如,亲友为抢救危重病人急需借钱之机,借款人借机提高利息,这就属于乘人之危的行为。

3、《民法通则》规定乘人之危行为绝对无效,而显失公平行为相对无效。与之所不同的是,《合同法》第54条将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而签订的合同均规定为相对无效。4、乘人之危行为的构成须以行为结果显失公平为要件。

关于显失公平的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的解释为:“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据此,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其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的、对对方当事人明显不利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造成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对等,经济利益明显失衡,违反了公平原则。但是在法律实务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例如,对“利用优势”、“利用对方没有经验”应作何理解;显示公平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如果某合同符合欺诈、乘人之危的构成要件的同时显失公平,是否主张两项或者多项可撤销可变更事由;目前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如何等。

设置显失公平制度的目的,在于保证合同双方在完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完成交易行为,督促人们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和履行合同,同时赋予交易中遭受损害一方以变更或撤销合同的请求权,以维护交易的公正性。显失公平原则并不是对合同自由的否定,而是对不能体现当事人真意的形式自由加以限制,以最大限度地体现真正的实质意义上的合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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