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被法院拍卖,但工人社会保险没有补交,怎么办?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公司事务

2023-03-14 14:17:52 24880

实践中,许多企业因为多种原因一方面发不出员工的工资,另一方面又向外借款,以寻求新资金的注入盘活资金链。但当企业经营状况愈加严峻时,会出现企业无法清偿借款,更无法向员工兑现补发工资及社保的承诺。

A企业为了扩大规模,向B企业借款用于经营。由于经营不善,A企业常年亏损,拖欠了员工多月工资,社保费用也没有缴纳。如今,由于A企业不能按时偿还债务,B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A企业向B企业归还借款。履行期限届满,在A企业仍不归还借款的情况下,B企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中,法院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处置了A企业的不动产。员工听到法院拍卖了A企业不动产的消息,立即要求法院将拍卖款项优先向其支付A企业欠付的工资和补交社保,A企业也向法院提出了同样的申请。但是,A企业和员工的申请均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此时,借款人向法院起诉,并在胜诉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拍卖企业的资产,资产拍卖款用于清偿强制执行申请人的债权,而不是优先补缴所欠职工社保。对此,《民事诉讼法》第244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针对上述情况,企业和员工如果要保护自己的利益,就必须利用《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运用一定的法律手段,以实现自己的目的。《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可见,只有在破产程序中,企业职工的工资和社保债权才具有优先于普通债权的权利。

该法第7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也就是说,A企业可以通过申请破产的方式来使其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保费取得优先于普通债权的权利。但对于具有抵押权的债权来说,企业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仍然没有优先权。《企业破产法》第109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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