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设立公司股权激励的持股主体是采用有限责任公司还是有限合伙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公司事务

2023-03-14 14:17:47 40051

一年前A公司准备做股权激励方案,在跟律师团队讨论时关于持股方式举棋不定,考虑到后期公司发展的稳定性,公司决定采用公司持股平台的方式。不到半年接受股权激励的高管中有两人因各种原因先后提出辞职,按照当初的约定,两人需要退出持股平台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前前后后跑了十几趟工商局才办妥。

作为股权激励实行高管持股,可以采用个人直接持股的方式,也可以采用设立持股平台的方式进行。个人直接持股操作简单,税负小(20%的税率);设立持股平台的方式能加强公司对于激励对象的控制,保证激励控制对象的稳定性。(个人直接持股也能控制,但是需要另外有协议安排,并不直接)

持股平台主要有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两种组织形式。公司制持股平台的税负高(综合税率40%),人员如果有流动需要不断去工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而且安排平台的控股股东持股比例、锁定期等略有些麻烦。而有限合伙持股平台具有税收优势,安排灵活方便。

1. 有限合伙企业相比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势主要在于两点

(1)税负更少:有限合伙企业和一般合伙企业一样,以“先分后缴”的方式,由合伙人直接纳税,避免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双重纳税(综合税率40%),根据一些地方政策,可以将合伙人股权转让所得税率降至20%。

(2)安排灵活: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收益分配方式等都是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安排非常灵活,自主性很强。相比于公司制,有限合伙还有其他制度上的优势。

2. 有限合伙用于高管持股平台的若干考虑

2011年7月19日,江西博雅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IPO通过中国证监会审核,其以“盛阳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注册于厦门市思明区)作为高管持股平台的操作方式得到了证监会的认可。从此,以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高管持股平台有先例可循。

以增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的有限合伙企业,所持股份的限售期为一年即可,上市后可以合伙企业作为主体实施股权转让,获得收益,而该收益通过有限合伙企业直接“传导”至最终持股的个人;对于持股个人实际的股权锁定时间,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公司法》第142条规定,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股份总数的25%。这个“25%”的额度在计算时是否包含间接持股数量,没有明确的规定,上市前公司可以从有利于自身的角度解释。公司上市后,这种董、监、高的持股叫做“高管股份”,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对于“高管股份”的特别锁定,并不包括其间接持股的部分。因此,上市后持股平台如需转让股份,在实际操作中不受“高管股份”的监管限制。

有限合伙作为国内比较新颖的企业组织形式,所面临的细节问题较多,包括最为关键的合伙协议的条款设置和税务筹划,均需要详细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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