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高管刑事法律风险防控有哪些?
企业管理人员“被犯罪”
1.立法滞后、法律界限不清错判犯罪
立法滞后于市场发展,这是一个必然规律,尤其是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近三十年,规范市场行为的法律需求和落后的立法及执法水平形成更加明显的矛盾。当不规范的市场经济遭遇不规范的法制环境,形形色色的法律笑话和冤案错案就高频率出现。
投机倒把罪,这是很久以前的法律笑话,“郎顾之争”中低价收购国有资产是侵占国有资产还是盘活国有资产,到现在也争执不休。而随着改革深化、市场转型的迅速发展,形形色色新的市场行为在滞后的法律面前,还会面临“法律不明”而被错判犯罪的情况。
2.执法司法人员水平低、错办案件
我们不否认公诉人、刑事法官的刑事理论水平,但也必须承认,许多公诉人、刑事法官缺少民商法理论的功底,尤其是对资产重组、证券融资等复杂新型的市场经营行为,缺少民商理论和实务经验,用简单的刑事思维判断复杂的民商行为,容易造成案件错判。
“金融大盗”国洪起案件中有个“债券回购问题”。在媒体报道中,国洪起是一个潜得很深却又手段凶狠的“金融大盗”---他涉嫌利用债券回购,侵吞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多达20亿的巨额资产;他利用虚增国债做抵押,骗取广东发展银行贷款7亿元;他以委托理财为幌子,涉嫌诈骗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亿 元资金;他是轰动一时的北京“嘉利来大坑事件”幕后真正的主角……但是,法律思维判断并非如此。委托理财、债券回购等资金运作方式,当时是新事物,管理尚 不规范,法律上几乎是空白。用国洪起自己的话讲,“我做这些事的时候并无禁止性规定,我做完了监管部门才出台禁止性规范”。民法上讲“法无禁止即自由”, 刑法上讲“法无明文不为罪”,国洪起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诈骗,只是利用债券回购市场的不规范和委托理财等方式运作资金,不是合同诈骗。庭审中国洪起对债券回 购等内容的讲解,法官公诉人听得半明不白,后来审判长特意让法警找来演示板,让被告边演示边讲解,他们才听明白并非常认可。此案涉案数额几十个亿,最后认 定诈骗三个多亿。
3.刑事手段解决经济纠纷损失
从1995年 开始,公安部先后发出《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严禁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及《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为什么公安部 一再发出同一内容的通知?就是因为实践中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为解决民事纠纷制造刑事案件的现象屡禁不止。此类案例举不胜举,相信大家都有接触。
不仅是公安机关,检察院也成为解决经济纠纷、索要欠款的主角。我的一个顾问单位际高建业集团的丛老板,突然被威海检察院带走说是贪污罪,老板讲我的公司 改制时国资委有明文界定没有一分钱的国有资本,我不构成贪污罪的主体。但是检察院面对国资委的文件,还是不放人。后来弄明白了,原因是多年前公司和长春一 家公司合作地产项目失败,双方各赔了几百万,长春追要投资损失民事诉讼不成,找到检察院代为追要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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