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中国股市迟迟没有集体诉讼?
首先,法律。股民集体诉讼在我国法律上被归类为代表人诉讼。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只要股东持有1股,就能代表公司对存在违法行为的董监高提起代表诉讼。其次,体制。我国的证券市场,新三板除外,主要的存在价值之一是为了国企的改革而服务。股市是民企最大也最强劲的造血机,但当这一造血机逐渐有取代”骨髓“——企业的技术创新/管理强化/渠道扩展时,这一企业便变为了吸血鬼。
网友认为:
集体诉讼本来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所设立的制度,但是现在的设置违背了初衷,监管当局多次父爱过度的做法为何不从制度上解决问题,让小股东自己维权,这也可以改变股市差了就要怪证监会的惯性思维,为什么不完善呢?有什么难言之隐吗?
1. 大陆法系,包括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和日本等,主要应用成文法。以德国为例,其书面成文法给股东的保护很多,但一旦股东权益受到侵害,其侵权诉讼程序上的种种障碍使受害的股东只好望而止步。书面上法律条文可以完美,但如果没有相配的诉讼程序提供便利,那也无实效。
虽然我国立法机构并不完全承认,但也没有完全否认我国的立法受大陆法系影响最深。这可能与我国第一代立法者大部分接受过以上国家教育或学习过相关文化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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