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少于50%的股东,在什么条件下可以申请解散公司?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公司事务

2023-03-14 14:14:50 37218

解散公司是股东退出拿回投资的方式之一,股东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要求解散清算公司:一是自行解散。股东提议召开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股权的多数股东形成决议,同意解散公司。股东会决议形成以后,公司自行组成清算组,结清公司债务,剩余财产按股权所持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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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李杰与刘梅合伙成立贸易公司,公司章程规定,两人各占公司50%股份,李杰任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刘梅任总经理,遇有包括解散公司在内的重大事项,须经两位股东一致同意。自2012年11月起,李杰与刘梅发生冲突,李杰从此不再参与公司任何管理事项,导致公司发生严重困难,无法继续经营。刘梅于2015年3月要求解散公司,李杰声称须经二人一致同意。问:刘梅可否要求解散公司?

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黄竞之律师解析: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将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等列为单独或者合计持公司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事由。

具体到本案,因李杰自2012年11月起不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导致公司连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无法继续,公司的存续势必造成股东重大损失,且其与刘梅之间的矛盾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符合上述规定的公司解散情形,刘梅所持股份超过公司表决权股份的百分之十以上,可以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散公司。

黄竞之律师普法: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该条规定了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制度,也是《公司法》保护小股东利益的一种方式。但股东在适用该条要求解散公司时并非轻易能从法院获得胜诉的判决。因此,股东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时需要提供非常充分的证据证明其符合解散条件。

全国律师协会会员,2010年考取法律职业资格,硕士研究生学历,法学JM学位,以兰州大学法学院第1名的成绩毕业,发表法学论文20余篇,并具有会计、证券、基金等资质。现为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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