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吗,法人与负责人有什么区别?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如:工厂的厂长、公司的董事长等)。那么,分公司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吗,法人与负责人有什么区别?
分公司是非法人企业,已注册三年,负责人不在本地办公,现年检时,工商部提出负责人不是法定代表人,且不是当地人,出了问题他们一下找不到人,要求我们将营业执照的负责人更改为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当地的负责人。请问这样要求合理吗?
公司法人和负责人并不是相同的概念,法人是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能够依法享有权利并且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而负责人是能够代表经营的的那位或者是分公司信使职权的人。
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产、经营管理由总公司支配的组织机构,在性质上,分公司并不是真正的公司,分公司设立时也不用完全照搬公司设立的程序。
分公司并不具有法人的资格,只是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其对外产生的责任由总公司来承担。因此,分公司负责人不是法定的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虽然不是法定代表人,但是如果在非授权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那么也将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总则》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这就是说,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
负责人是经营单位及分公司的登记注册事项之一。负责人是指代表经营单位及分公司行使职权、主持经营单位及分公司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的人。一般由经营单位或分公司所从属的上级法人单位(企业法人、公司或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任命。
分公司和子公司在责任承担上的区别:
1、分公司无法人资格,不能对外承担责任义务,分公司对外产生的责任义务往往由总公司来承担。而子公司有法人资格,可以对外承担责任义务。
2、分公司无独立财产,对外债务由总公司来承担对外债务。而子公司有自身的独立的财产,产生债务纠纷时,子公司自身的财产可以对外承担责任。
我国公司法人的特点在于:由出资人或股东以法律行为设立;以营利为目的;设立人不限,可以是国有财产授权投资或经营单位、其他类型法人及个人;其规范依据,特殊的主要为《公司法》等。
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知道公司法人和负责人并不是相同的概念,法人是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能够依法享有权利并且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而负责人是能够代表经营的的那位或者是分公司信使职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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