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是否有权行使股东权利?
股东权利,是指在按公司法注册的企业中,企业财产的一个或多个权益所有者拥有哪些权利和按什么方式、程序来行使权利。那么,没有实际出资的股东,是否有权行使股东权利?
没有出资,股东是否还享有股东权?
股东享有股东权利与其出资与否没有直接关系,股东有没有实际出资、实际出资多少并不能影响股东的股东身份和股东权利行使。
《公司法》第33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从这一条可以看出,未出资、未足额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并不因上述行为影响到股东资格的认定,只要将其名字记载于公东名册就取得了股东资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的话来说就是:“公司亦可依据股东名册的记载识别股东,并仅向记载于股东名册的人履行诸如通知召开股东会、分配利润等义务。”并且,公司及其他股东不能以工商登记机关没有登记为由而否定其股东资格,因为工商登记只是第三人也就是“外人”识别公司股东的依据。
股东权或者股东权益简称股权,泛指公司给予股东的各种权益或者所有的权利,具体的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股东权包括股东与财产有关的各种权益和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各种权益,是集财产与经营两种权利于一体的一种综合性的新型的独立的权利形态。
公司股东有哪些权利:
(1)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分取红利的权利;
(4)剩余财产分配权;
(5)查阅公司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6)增资优先认购权;
(7)转让出资权;
(8)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权;
(9)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利。
其中,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查阅公司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等身份性质的权利主要依据股东资格取得和享有,与实际出资无关。但是与股东投资行为相关的表决权、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增资优先认购权直接涉及公司的财产权,需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虽然名义上取得了股东资格,但由于其没有实施真实的投资行为,不仅没有使公司以其资本进行经营产生利润,也没有以其投资承担公司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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