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影响下企业如何寻求法律救济途径减少损失
新冠疫情发生以来,各地方政府都发布了针对疫情的防控措施,如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村)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要求社区(村)非生活必需的文体活动室、娱乐室等公共场所一律关闭。小区(村)内的装修装饰等工程一律停止。《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工作的通知》(京政发〔2020〕2号)要求从疫情发生地区回京的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居家观察14日。这些措施要么导致部分企业不能营业,要么导致部分人员不能正常上班。北京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群体性聚餐管控的通知》明确要求:禁止餐饮服务经营者和个人组织和承办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对于前期已经订餐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尽快与订餐单位或个人取得联系,立即取消聚餐活动或延期举办。这导致可以营业的行业如商场、餐馆、影剧院等,也是人员寥寥。这些情况都影响了企业正常经营,停业导致不能正常生产,签订的供货合同不能按期履行,承租的厂房、办公楼却还要付租金,在职员工保险、工资仍然要承担,企业负担徒然加大,有不能承受之重,甚至有的企业已发出了濒临破产的呼声。
新冠疫情如何定性,企业如何应对才能减少损失呢?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发布规定明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性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说,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可理解为因疫情及采取的防疫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根据不可抗力要求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部分地方法院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广西高院民二庭《关于审理涉及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已明确“新冠肺炎疫情属于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具有突发性、难以预料性,疫情期间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秩序是非常规的,具有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已构成《民法总则》第180条第2款规定的不可抗力。”在具体情况下又增加情势变更的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也做了类似的规定。
下面就企业如何应对新冠疫情影响,区分几种情况分别陈述如下:
一、受疫情及防控措施影响,被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关闭、暂停营业,企业可能面临已经签订的生产、加工、供销、服务、运输等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此时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以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要求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要求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此种情况,需要证明合同签订于疫情发生前,并且尚未履行完毕,同时,要提供因疫情及防控措施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证明,比如上述政府发布的场所关闭、人员隔离的规定,还要及时将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通知合同相对方,以减少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需要说明的一点是,金钱债务一般不适用不可抗力。
二、受疫情及防控措施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对企业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比如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借贷合同中的借款人,因疫情的影响不能正常使用租赁物或不能将借款用于约定用途,导致收益降低,可根据《严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以情势变更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适用公平原则处理,要求减免租金、延期还款、减免利息等。此种情况需证明疫情或防控措施对生产经营造成了重大影响,此种影响不是签订合同时能够预料到的,也不属于商业风险,会影响签订合同的基础,如对价机制、定费依据、履行条件等,按原合同履行对合同一方严重不公平,导致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失衡。
需要说明的是,在司法实践中,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之间并未泾渭分明,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最有利于维护自身权利为原则。
三、受疫情影响,已经发生纠纷的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因此,当纠纷的诉讼时效达到了最后六个月内,可根据该条申请诉讼时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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