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股权转让无效具体方式有什么,确认股权转让无效有什么方式?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公司事务

2023-03-14 13:55:28 19422

在繁冗复杂的商事交易中,防范合同交易风险,减少合同的不确定性内容,优化双方的交易目的,对达到最终的交易预期尤为重要。在常见的股权转让交易中,敏锐的识别股权转让的风险,高效的规避股权转让的无效情形,对促进各方交易至关重要。那么确认股权转让无效具体方式有什么确认股权转让无效有什么方式

确认股权转让无效具体方式有什么确认股权转让无效有什么方式

1、以违反公司章程规定为由确定股权转让无效。

2、以违反《公司法》规定为由确定股权转让无效。在公司章程没有对股权转让进行规定时,股权转让应适用《公司法》之规定。如果股东违反其规定转让股权,应被认定为无效。

3、以违反特别规定为由确定股权转让无效。

《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为了防止股东资格丧失的法律风险,受让方必须考察出让方股东资格的相关证明。在实践中,必须审查公司章程、出资证明、股份证书、股票、股东名册以及注册登记、公司股权的转让协议、公司设立后的授权资本或者新增资本的认购协议、隐名投资者与显名投资者有关股权信托或代为持有的协议等,这些均可作为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在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事实情形下,各种形式的证据可以发挥不同程度的证明力。

关于受让方资格瑕疵的问题,主要考虑是否违背了法律的限制规定,受让主体存在法律障碍,同样会导致转让无效。以下几种主体,在受让股权时受到法律限制。

(1)中国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中外合资(合作)有限公司的股东;

(2)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的公司股权,禁止或限制向外商转让;

(3)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例如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

延伸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