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苏杭律师: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出现贬值,出资人是否需补足出资?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公司事务

2023-03-14 13:50:23 42768

实践中,股东用非货币财产(如股权,债权,土地,知识产权等)作价出资的情形十分常见。但因非货币财产的特殊性,其可能会受市场风险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大幅减值,那么对于非货币出资出现贬值的情况,出资人是否需要补足差额呢?

甲公司以自己公司所有的知识产权作为出资入股乙公司,并以评估结果1300万元作为出资数额,双方在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内完成了无形资产的增资并依法变更工商登记。后因其他原因该专利技术严重贬值,乙公司能否要求甲公司补足出资?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不能追究股东的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五条,如果出资人在出资时对非货币财产已评估作价,且价格与章程所定出资额相同,则后期因市场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的减值应属公司需承担的正常商业风险。若出资人无过错,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则该风险不可归责于出资人。但若减值在出资时即可预料且可避免,或减值是出资人故意造成的,那此时出资人需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实上,如果在出资时该非货币财产与章程所定价额没有差别,后来由于市场风险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贬值,该贬值情形属于公司应承担的正常商业风险,与出资人无关,出资人也没有过错,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出资人不应再承担责任。这是《公司法》前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和目的,有利于鼓励投资人的投资积极性,人民法院应予坚持。

司法解释中所说的“市场变化与其他客观因素”,是指出资人在履行出资义务时,依据当时现有的资料、信息无法预见的客观事实和风险,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故、因市场经济规律产生的价格下跌、出资财产自身属性引起的价值损失等。由此类事实导致的非货币出资财产贬值不得归咎于出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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