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地如何确定?如何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现在二手房市场非常火热,很多人都会购买二手房,也经常会遇到本来跟房双方都说好了的交易却因为另一方各种各样的原因临时变卦取消购买房屋情形,那么的关于房屋买卖单方解除合同怎么书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应该如何确定?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条件有哪些?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万光明律师解析。
一、关于房屋买卖单方解除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协议书
卖方(下称甲方):
身 份 证 : 买方(下称乙方): 身 份 证 :
乙方向甲方购买坐落于 房屋壹套,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合同编号: 号,现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如下:(合同和房屋的标明)
1、甲、乙双方自愿解除上述房屋的买卖合同。
2、自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买卖合同即终止,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议全部解决。甲方收回出售给乙方的上述房屋,该房屋的产权即与乙方无关。(声明房屋与乙方无关)
3、双方对退还已付房款办法已达成一致意见,具体如下:(合同中关于款项的处理)
(1)、乙方已缴付楼款/首期款:(人民币) 元(不包含交予中介定金)。
(2)、乙方已缴款项自动转为甲方借款,以双方商定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计息,不计复利。
(3)、甲方还款事宜另行约定。
4、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交办理解除按揭贷款协议、解除买卖合同、注销抵押登记等事宜所需要的全部资料,并配合甲方办妥上述事宜,若乙方不能按时提交相关资料或提交资料欠缺、不合格或拒绝配合办理的,甲方有权暂缓推还乙方所有款项。(关于合同已进行部分的退回处理)
5、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之间就买卖合同的争议全部解决。任何一方均不对另一方主张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买卖合同相关的权利。(再次声明签订合同无效,双方不再对合同提出主张权利)
6、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为一式叁份,甲方执 贰 份,乙方执 壹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声明该协议签订份数,声明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证: 身份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应该如何确定
1、依据最高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实际履行地法院(即该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
2、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合同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
3、需要注意的是,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以及其他各类房屋的买卖合同纠纷都可使用本案由;而签订商品房预约合同后,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此而发生纠纷的,就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案由。另,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属于特殊的委托代理合同,此处已将其作为独立的第四级案由,就不应适用一般的委托合同纠纷的案由。
万光明律师补充:
三、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条件
法律上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后面附有具体法条法条。合法解除的方式有如下12种: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6、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7、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8、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9、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10、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11、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12、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擅长公司法律事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建筑施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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