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委托合同是基于双方的信任为条件,如果一方失信或委托方不再需要受托方办理委托事宜,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法律虽然赋予委托人和受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是在委托合同有效的情况下,仍以委托合同的约定为处理原则,即以双方在委托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享有和履行为认定是否存在违约及承担相应的责任。你公司提前解除合同如果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有理由不再需要咨询公司办理委托事项,依法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不构成违约。但解除合同如果不是咨询公司的过错,你公司则应依照合同约定赔偿相应损失。相反,如果你公司解除合同违反委托合同的约定,依法仍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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