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通行权是什么,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邻地通行关系是最常见的一种相邻关系,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调节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相互间对土地的利用,而对相邻不动产的权利的行使加以某种程度的限制,从而使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充分发挥其对土地的利用效用。那么,相邻通行权是什么,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我和邻居并排而居,共用了一条道,丈夫在世时,没有发生任何纠纷,今年三月份丈夫去世,7月份我们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子,邻居就开始各种阻挡,不让我们的车辆通行,同时阻挡工人施工,并且拿起砖头排打工人,以至于我们仓库的货物积压,后墙得不到修缮。房子无法施工以至于建筑材料毁损。并且我是个残疾人。他们的过分行为导致我生病住院。请问我该依据什么告他们了。能不能赔偿精神损失费。
邻地通行权,又称“必要通行权”、“相邻通行权”,是指由于地理条件的限制,一方必须利用相邻一方所有或者使用的土地,取得通行等权利。
直接损失可以要求赔偿,但是精神损失不能。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而不动产权利人通行时,不能影响他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1)邻地通行权的行使应以必须为限。
“必须”是指一方权利的行使须以利用相邻一方的土地为条件,若不利用相邻一方的土地,就无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影响自己正常的生产或者生活。但应选择损害最小的处所及方法通行,仍有损害的,应支付补偿金。
(2)邻地通行权与临时使用邻地权利不同。
第一,邻地通行权一般是长期的,但仅是路过性质,而临时使用邻地则是临时使用一定时间的他人的土地。
第二,邻地通行权一般不用订立合同,而临时使用邻地关系往往事先由相邻双方订立合同,约定使用邻地的范围、期限和违约条件等,用完后及时撤出。
第二,行使邻地通行权一般是无偿的,除非给他人造成损失,相邻权利人不用付费,而在临时使用邻地关系中,违约的相邻权利人要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得因此剥夺相邻权利人的相邻权。
(3)邻地通行权的行使应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一是通过邻地时,应当选择最为经济合理的路线;
二是注意保护邻地上的财产;
三是因客观环境发生变化可以改道通行时,应改由其他更为经济的线路通行;
四是因通行等给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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