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的宣传有法律效力吗,广告与合同不一致怎么办?
房地产业一直以来都很火热,房开商想要多售卖出自己的房子,就时刻抓住机会宣传自己,比如召开新闻发布会,制作电视广告播放,还有一种是做海报,张贴在各个热闹的街头巷尾,但是,开发商的宣传有法律效力吗,广告与合同不一致怎么办?
广告是全现浇,但是合同里却是底框混合结构。合同已经签订了,首付款已付,贷款未办理,我能撤销合同,要求退房吗?
按照我国房地产法有关规定,商业广告有明确构图,以及房屋实体用材,环境介绍,并在广告中明确提出过时样板房的,则按照广告中的内容为标的。
因为你所签订的购房合同一般是格式合同,就是你只要签字就可以的模式,所以你可能忽略其中的一些条款,这是非常正常的,所以,除非对方能够举证说明合同签订中明确向你提醒用混合结构换了,否则按照广告为准,即使签订合同也专可以按照广告内容要求退房或者申请违约金。
具体涉及到退房,一般法院查量的标准是,对方违约程度足以使你改变是否购房的意图。如果属法官觉得开发商的违约足以导致你放弃买这套房子,会判决退房,如果相反,则支付违约金,但不退房。
你所要提供的证据,1,对方公司的广告,宣传单,最好上面有公司印章,防止公司抵赖,2,买房的格式合同,3,支付房款的依据,4,现在楼梯结构的照片。
开发商的宣传是否产生法律效力,主要根据广告性质来分析。
有些发展商会将在广告中的某些许诺和购房者的条款写到正式的“购房合同”中,这时就已经不是广告,而是合同条款了,其法律效力是明确、有效的。但同时也有一些广告语不能或没有变成合同条款,我们所讨论的是这些广告。这些广告由于其内容的明确程度不同,性质也不同,应当区别对待。
有些广告内容属发展商宣传所需的夸张性语言,目的是为了引起注意、制造声势、氛围,并没有明确的指标,如“理想居所”、“居家首选之地”、“温馨家园”等词。这些广告语实际上是不能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的。
有些广告则完全不同,标明了价格、位置、装修条件、物业管理条件、配套设施设备、赠送的物品或优惠等,这已经符合了《合同法》对要约的定义,自然产生了法律效应。
《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这种广告就不再是简单的要约邀请,而是一种要约。《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就是说构成要约的广告在发布后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发布广告的发展商不能够轻易改变其广告许诺。
如果购房者因为广告宣传的内容即房屋价位、位置或配套设施设备而向开发商表示要买房,这个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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