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纠纷案件举证须知的事项有哪些,是什么?
目前房地产行业是全国最热的行业,各地的房地产行业也进行的如火如荼,这与人们爱买房有直接的联系。房地产行业发展好也容易出现一些纠纷,双方为了解决纠纷要进行举证,那么房地产纠纷案件举证须知的事项有哪些,是什么?
一、房屋确权的证明:
1、确认房产,应提供土地房产登记证、房屋买受、继承、析产、受赠等证明。
2、建房申请、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等证据。
3、确认房产共有,应提供共同投资建造、翻建、继承、受赠,共同投资购买的证据。
二、房屋分析的证明:
1、房屋产权证明以及共有财产形成(共同投资建造、购买、继承、受赠等)的证据。
2、对所主张分析的房产使用、管理、收益的情况及证据、房产买卖的证明。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诉讼当事人举证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1、举证方在向法庭提出证据材料时,应向法庭说明该证据材料的来源、种类及欲证明之事实。
2、证据材料为物证的,一般应提供原物。对于不宜直接提取的物证,或者易损坏、消失、变质、易燃、易爆物品等,可以提供该物证的照片、录像,或对该物证的检查笔录等。
3、证据材料为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影印件、副本、节录本等。
4、证据材料为检查笔录及鉴定结论的,应当提供原件。
5、证据材料为视听资料的,应当提交未被剪辑、加工过的原始资料。
6、证据材料为证人证言的,若该证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关键作用,则作出该证言的证人为关键证人。关键证人应当到庭作证。关键证人出庭确有困难且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可以直接提交书面证言。
7、证据材料有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由提供该证据材料的一方翻译成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证据材料的翻译,应由专门的翻译机构进行。
8、举证应当及时。
9、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对其不利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则免除陈述案件事实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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