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房买卖中可以请求双倍赔偿的情形有什么,是哪些?
房产,是指对建筑于特定地块的形成固定活动空间的建筑物所享有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商品房买卖合同,则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那么在商品房买卖中可以请求双倍赔偿的情形有什么,是哪些?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三、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四、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抵押的事实;
五、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
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惩罚性赔偿适用需满足以下的条件:
提示之一:只有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惩罚性赔偿,而并非所有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都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根据《商品房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适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并不当然地适用于其他集资房、房改房、二手房的买卖纠纷。
提示之二:只有属于恶意违约和欺诈行为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根据《商品房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中,第八条规定两种情形属于恶意违约行为;第九条规定三种情形属于欺诈行为。
提示之三:只有购房者买不到房屋,才能适用赔偿《商品房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第九条规定,“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所以只有购房者买不到房屋时才能要求进行惩罚性赔偿。
提示之四:赔偿限额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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