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供役地?什么是需役地?
现实生活中我们会遇到如何区分需役地和供役地的问题。那么很多人会想知道这个问题的有关内容,并且其中含有怎样的法律知识。那么什么是供役地?什么是需役地?
网友咨询:
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赵莹晓律师解答:
供役地:是指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为需役地人的利益提供便利的土地。
需役地:地役权的产生是基于占有、使用、收益自己土地的目的而使用他人的土地,故必然存在两块土地,因使用他人土地而获得便利的土地,称为需役地,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五条,【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不动产,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第三百七十六条,【地役权人的义务】地役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和方法利用供役地,尽量减少对供役地权利人物权的限制。
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赵莹晓律师解析: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指示性法律条款,即法律提示和示范的条款。合同中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增设其他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供役地权利人和地役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方位、四至以及面积。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设立地役权的目的,
(四)地役权期限;
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主要是一次性付清还是分期付清的选择。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需役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同移转,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这就是地役权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三种情形:第一,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需役地的使用权,而单独将地役权转让;第二,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地役权,而单独将需役地的使用权转让;第三,地役权人也不得将需役地的使用权与地役权分别让与不同的人。
赵莹晓律师执业四年,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素养,律所执行团队骨干成员,执业以来代理100多起民事案件,帮助当事人执行回款累计4000万元,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始终秉承着“尽心尽力尽责为当事人提供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理念,执业期间零投诉,获得当事人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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