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组织。那么什么情况下,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
网友咨询:
某社区居委会向某小区业主发出《关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冯某、袁某和李某三人委员资格自动终止的公告》。该《公告》称:业主投诉冯某、袁某和李某在担任业委会委员期间存在连续3个月以上欠缴物业费的情况,居委会进行了核实,情况属实,故依据该小区《议事规则》规定,公告冯某、袁某和李某的委员资格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自动终止。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樊锐律师解答:
1、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2、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3次以上的。
3、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辞呈的。
6、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7、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一个任期内,出现业主委员会委员经递补,人数仍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等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形,或者业主委员会拒不履行职责的,物业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樊锐律师解析:
业主委员会委员一年内累计缺席业委会会议总次数一半以上,或者不再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委员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罢免其委员资格;业主委员会未提请的,街道(乡镇)政府可以责令业委会提请业主大会罢免有关委员资格。在委员资格被罢免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停止该委员履行职责,并向业主公示。
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5-11人组成。业主委员会成员首先是业主,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1.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5.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可连选连任。
名校法律硕士,15年律师执业经验,执业领域涉及公司法务、合同、股权纠纷、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伙纠纷、侵权诉讼及债权执行等 尤擅长复杂、疑难案件再审及执行程序风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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