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盗用女子身份信息变卖房产,该女士是否可以要求返还该房产?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房产纠纷

2023-03-13 17:18:15 27545

在现实中,大量存在着一种盗卖他人房产的案例,如子女伪造委托书将在外打工父母的房产售卖给他人,导致父母“流落街头”,甚至有不相关的行为人伪造房屋买卖协议将他人的房产过户到自己的名下然后出售的情形。那么前夫盗用女子身份信息变卖房产该女士是否可以要求返还该房产

金女士称自己买给父母住的位于北京东三环的房产,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前夫设法卖掉了。那么前夫盗用女子身份信息变卖房产该女士是否可以要求返还该房产

对于购买其房屋的买方来说,并没有什么好办法,因为根据《民法典》善意取得的规定,只要买房人在购买房屋时是善意的,不知道那个金女士是冒充的,而且是以合理的市场价购买的,并且已经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了房产证,那金女士就必须把房屋交付给买房人,特别是法院现在已经做出了判决,金女士就更要执行法院判决了。至于金女士自己的损失,只能向其前夫追偿了。所以,金女士是不可以要求返还该房产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房屋善意取得之争议当中,有一系列需要证据予以证明的事实。理论上,这些需要证明的事实就是证明的对象,也称之为证明客体或者证明标的。房屋善意取得当中的证明客体(证明标的)主要有:原权利人具有争议标的所有权的事实、转让人为无处分权人的事实、受让人受让房屋时为善意的事实、房屋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事实、转让的房屋已经依照法律规定予以登记的事实等。在房屋善意取得争议中,原所有权人应就其具有房屋所有权、转让人为无处分权人以及受让人非善意等主要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受让人应就其具有合理信赖、以合理价格受让房屋以及房屋已经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过户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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