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时承诺有省级学校进驻,交房时并不存在能否退房?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房产纠纷

2023-03-13 17:17:49 41829

买房的时候,销售会把房子、小区吹得天花乱坠,承诺有学区规划,省级学校进驻,但是实际交房时,发现事实并非如此,根本不存在省级学校进驻的规划,那么购房者能否因此要求退房呢?

买房时销售告知小区有省级学校进驻,交房时并不存在能否退房?

购房者因为承诺有省级学校进驻而购房,或者此因素是决定购房的重要因素,购房者可以以欺诈为由,请求撤销合同。销售人员作为开发商职员,故意告知虚假信息,导致购房者产生误解,并因此误解而作出了意思表示的,构成欺诈,受欺诈者意思表示不真实,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受欺诈者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 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如果是开发商在宣传手册上宣传虚假广告,承诺小区内具体建筑或者规划具体且明确的,开发商宣传手册等应当视为要约,开发商为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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