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转让的条件是什么,有哪些?
划拨土地的对象主要政府公用配套事业,教育,商业用途不会采取划拨方式,划拨土地在一定的时期内是得不到土使用权证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不能上市交易的。那么划拨土地转让的条件是什么,有哪些?
划拨土地转让的条件,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划拨的土地可以过户的情况:
1、依照《城镇国有 土地使用权 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确需转让的,转让方应当书面提出申请,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批。转让方在向所在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2、再到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土地使用权出让 手续,并按规定缴纳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然后,分别到房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房屋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最后办理房屋所有权处分登记。
3、划拨土地是可以过户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上形成房屋 产权 的转让,必须同样要经过由划拨土地使用权到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这一体制的转换,未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不得转让,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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