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在什么情况下会收回?
划拨土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那么划拨土地使用权,在什么情况下会收回?
划拨土地使用权会收回的情况是:
1、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
2、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
3、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时的补偿:
《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据此,划拨土地使用权收回时,对土地使用权无需补偿,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
关于出让方式取得的国建设用地提前收回的补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土地管理法》则规定给予“适当补偿”。《物权法》规定,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根据土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年限减去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土地的年限的剩余年限,计算退还相应的出让金;对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照《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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