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调查登记的内容有哪些?

所属栏目:法律知识/拆迁安置

2023-03-15 11:26:16 47846

调查登记一般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前进行,是为确认房屋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事项情况,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从被征收房屋所在行政区域的房屋登记机构调取该房屋的资料,作为之后补偿的依据。那么,房屋征收调查登记的内容有哪些呢?一起来看看吧!

1、房屋权属情况,即被征收房屋的物权归属;

2、区位情况,由于房屋是不动产,区位对于房屋的价值有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评估房屋价值时,区位因素是个十分重要的因素;

3、用途,即房屋是用于居住、商业、工业或其他。实践中,主要争议在于房屋用途的认定标准,是登记用途,还是实际用途;

4、建筑面积,确定房屋价值必不可少,且十分重要的一个因素;

5、建造时间、结构、新旧程度、楼层、朝向、周围环境等状况,对补偿也会有或大或小的影响;

6、常住人口情况,包括户籍、实际居住、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户等情况;

7、其他,比如房屋装修、附属物、种植物(比如有名贵植物)等,都应当如实调查登记。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以上就是“房屋征收调查登记的内容有哪些?”的相关内容,进行房屋调查登记时,房屋调查登记的工作人员,包括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受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房屋及附属分单元和类别进行拍照、录像、编号,建立档案做到一户一档,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及其他参与调查登记的单位应当对调查结果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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