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指谁?
房屋征收过程中,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一方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而非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本身。
房屋征收补偿的主体是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
其中房屋征收部门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这里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是指:一是市级人民政府,主要包括除直辖市以外的设区的市、直辖市所辖区、自治州人民政府等;二是县级人民政府,主要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直辖市所辖区除外)、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等。
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主要有: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和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进行公布,以及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人不同意情况下举行听证会;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布;制定房屋征收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证和处理;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等。
律师解析:
征地拆迁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影响到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由地方政府设立一个专门的部门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是很有必要的。各县区确定住建局为其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指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从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的单位。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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